“这么薄的一本卷宗,怎么可能形成严谨的证据链?”近日,接到沭阳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骆金玉交办的第一个协助审理案件后,转隶到纪委监委不久的我心里不禁犯起了嘀咕。
出于谨慎,我拿起卷宗,认真研究起案情:2014年6月,时任汤涧镇范场村会计张兴兵以本村低保户张某华、张某东名义,虚构资料,申报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每户1.2万元,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4万元。张某华、张某东每户实际获得800元,剩余款被张兴兵安排用于建设村办公用房……
翻遍整个卷宗,只有言词证据,没有任何客观的证据印证。这可让我犯难了。是室主任考虑我作为转隶人员案件审理经验尚浅,给了我一个相对简单的案件,还是希望通过我曾经的刑检经验把这个案件的证据链再完善一下呢?
同科室的小刘,也是我转隶后的“业务帮带人”,看到我盯着这本薄薄的卷宗纠结的表情,主动说:“要不然我帮你看看。”
在小刘的指点下,我联系上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补充调查书证。然而在对补充调查的书证进行审理时发现该案涉及的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下发时间是2015年2月,而村办公用房的实际建成时间是2014年8月,主要证据发生了矛盾,无法证明被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用于该村办公用房建设。
在以往的刑检案件中,出现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案件,应当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当周业务讨论会上,我将拟定的案件审理意见和盘托出:“案件书证出现时间上的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套取资金是用来建设办公用房的,案件无法定性。”
“虽然不能证明套取的资金是用于建设办公用房,但是套取资金的违纪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只要能查清这笔资金的用途就可以了!”骆金玉接过我的话说道。
“我们现在的客观凭证证明不了套取资金是用于建设办公用房,而谈话材料及审查报告表述的都是套取资金建设办公用房,这显然站不住脚啊。”对于办理案件,我一步不会退却。
“你说的客观凭证我们也都看了,村一级的财务状况不是很规范,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不规范就否定一起违纪案件,违反纪律的问题该追究的就不能放过。”骆金玉耐心地解释道。
我的思路一下被打开了。其实审查调查的目的,就是把每一个问题线索弄清、把每一个案件办实、让每一个违纪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理。虽然科学、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要坚持,但是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完善证据链,最大程度地固定违纪事实才是我们协助审理案件的意义所在。
“我会联系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被套取资金的使用和村会计的处理经过。”会后,我再次与办案人员联系,讲清楚问题关键所在。后来查实:张兴兵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并非用于村办公用房建设,而是用于村集体其他开支。最终张兴兵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我的转隶后第一案画上了句号。虽然不是大要案,但纪与法在思维上的物理碰撞,促成行动上的化学融合这个过程,对我而言是受益匪浅的。(卢玉琼 作者单位:沭阳县纪委监委)